劉昌樺律師

房客欠租,房東怎麼辦?律師告訴你:除了扣押租金(押金),還可以實行留置權!

民事事件, 法律專欄 / 202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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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契約有約定押金,房東可以從押租金中抵償租金

按「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83 年台上字第 2108 號裁判)

押租金是房客交給房東的保證金,用來擔保租賃關係中房客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其目的是為了擔保房東的權益,當房客無法如期給付租金、水電費用,或房客對房子所造成損害的賠償,以及在租約期滿時房客按時返還房屋,而使房東的權益受損時,房東可以直接從押金中扣除相當的金額作為欠租的補償,不需要另行向房客起訴請求賠償。

房東可以終止契約

民法第440條規定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因此依照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如房客積欠租金的總額達到相當於兩個月的租金時,經催告,房客仍未支付積欠的租金,房東可以依法終止契約,要求房客返還租賃物。

要特別注意的是,依照土地法第100條[1]的規定,如果契約有約定押金,房東應先自押金中扣抵租金,扣抵後積欠的餘額達到兩個月租金時,房東才可經催告後,收回房屋。

房東可以行使留置權來抵償欠租

民法第445條規定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房東依照本條規定,可對房客放置於房屋內的物品主張留置權,取得所有權、或拍賣留置物。

 租賃關係產生的留置權

民法第445條第1項規定: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本條之規定僅限於「不動產」的房東才有適用,而且只能就租賃契約所生的債權行使留置權。例如租賃契約終止後留置權的標的物必須置於該不動產,即使房東未占有該動產,留置權也能發生。

留置權的實行

民法第936條規定: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房東實行留置權,必須債權已屆清償期(例如已經到期的租金),且必須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間,通知房客,並且聲明「如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如果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房東所知者,也要一併通知。如果無法通知(例如房客行蹤不明),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房東也可以實行留置權。

實行留置權依法準用實行「質權」的規定,方法有三種:

1、拍賣留置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2、與承租人或留置物所有權人約定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權。

3、約定以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留置物。

[1]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房客欠租時,必須要合法才能終止租約,建議房東先預約律師諮詢,確認相關程序才能事半功倍~早日取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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