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預售屋建案延遲交屋頻傳,買方只能乾等嗎?
近年來,桃竹苗地區,尤其新竹竹北、高鐵特區推案量龐大,許多竹科工程師在兩三年前簽約購買預售屋,原定於今年年後迎來交屋潮。
然而,受到疫情期間缺工缺料的影響,許多建案的完工日期一延再延。
對於買方而言,延遲交屋不僅打亂了搬家計畫,更可能面臨「一邊繳房貸、一邊付房租」的雙重資金壓力。
此外,近期銀行房貸水位緊繃(限貸令),許多買方因資金調度出現缺口,更萌生了「解約退戶」的念頭。
面對建商強勢的合約條款,消費者往往處於資訊不對等的弱勢。
本文將從民法與內政部規範出發,解析當遇到「延遲交屋」或「被迫解約」時,您該如何計算賠償金額並捍衛自身權益。
二、建商預售屋延遲交屋的賠償計算
建商若未能在合約約定的期限內取得使用執照並通知交屋,即構成「給付遲延」。此時,買方有權依據合約主張遲延利息(滯納金)。
1. 每日萬分之五利息怎麼算?
依據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 12 點 規定:
「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 律師試算:
假設您在新竹購買總價 2,000 萬的預售屋,已繳納款項為 300 萬。
若建商延遲通知交屋,每遲延一天,建商應賠償您:
👉 若延遲一個月(30 天),賠償金額即為 45,000 元。這筆金額可用來抵銷您的房租損失。
| 項目 | 金額/計算方式 | 說明 |
| 房屋總價 | 2,000 萬元 | 範例 |
| 已繳款項 | 300 萬元 | 計算基準 (依已繳款項) |
| 延遲利息率 | 萬分之五 (0.05%) / 日 | 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規定 |
| 每遲延 1 日賠償 | 300萬 × 0.05% = 1,500 元 | 每日滯納金 |
| 遲延 1 個月 (30天) | 1,500元 × 30天 = 45,000 元 | 可用來抵銷房租損失 |
| 遲延 3 個月 (90天) | 1,500元 × 90天 = 135,000 元 | 超過 3 個月未取得使照可主張解約退款 |
⚖️ 律師提醒:
建商常以「天候不佳」、「政府審查延誤」或「疫情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展延工期並拒絕賠償。
但法院實務上對於「不可抗力」的認定極為嚴格,若僅是一般的缺工或行政程序延宕,通常仍認定屬於建商應承擔的風險,買方依然可以請求賠償。
2. 超過三個月未取得使照,買方可主張解除契約
若延遲情況嚴重,買方有權選擇「不買了」。
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 12 點第 2 項:
「若建商逾期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或未通知交屋),視為賣方違約。」
此時,買方有權主張:
- 解除契約,並退還已繳款項(含遲延利息)。
- 請求違約金,建商除退款外,還需支付一筆違約金給買方,金額不得低於房地總價的 15%。
三、如果我想反悔不買了:預售屋解約違約金上限是 15%
如果是買方個人因素(如貸款成數不足、資金周轉不靈、職務調動)想要解約,情況則完全不同,這屬於「買方違約」,建商有權沒收違約金。

1. 建商要求沒收總價款?律師教你酌減違約金
許多購屋族誤以為違約金是「已繳款項」的 15%,甚至有建商在合約中約定沒收全部已繳款項。這是錯誤的認知。
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 24 點規定:
「買方違反付款義務時,賣方得沒收房地總價款最高 15%。」
- 若您「已繳款項」少於總價 15%:建商只能沒收您實際已繳的錢,不得要求您補足到 15%。
- 若您「已繳款項」多於總價 15%:建商最多只能沒收 15%,剩下的錢必須退還給您。
⚖️ 律師策略與法源:
實務上,即便法定上限是 15%,若建商並未因此受有重大損害(例如該建案現在市價更高,建商收回重賣反而賺更多),
律師可依據民法第 252 條(違約金酌減權),向法院聲請將違約金酌減至 10% 甚至更低,替買方守住辛苦錢。
2.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後,還能轉售嗎?
為了避免被扣高額違約金,許多人會問:「能不能直接轉賣(換約)給別人?」
答案原則上是:不行。
2023 年 7 月上路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第 47-4 條) 已全面禁止預售屋換約轉售。
但在特定「例外情形」下,經過縣市政府核准,您仍可申請讓與或轉售,免去直接解約的損失:
- 非自願離職:因非自願離職且逾 6 個月未就業。
- 重大傷病:本人或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須現金支付醫藥費。
- 房屋災害:原居住房屋因災害毀損不堪居住。
- 意外事故:本人或家庭成員因意外事故致死或重傷。
若您符合上述特殊困境,律師可協助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尋找接手買家,這會是比直接解約(被沒收 15%)更為有利的退場機制。
四、交屋發現瑕疵(漏水、與圖面不符)怎麼辦?

若您順利等到交屋,卻發現房屋有瑕疵(如常見的牆壁龜裂、浴室漏水、建材與合約不符),請務必採取法律行動。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 354 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出賣人(建商)應擔保移轉之物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 民法第 356 條(檢查通知義務): 買方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律師建議 SOP:
- 驗屋時錄影存證:詳細記錄所有瑕疵,並要求列入驗收缺失單。
- 發存證信函:若建商拖延修繕,應發函限期改善。
- 減少價金: 瑕疵若不嚴重(如磁磚空心),可要求建商減少買賣價金(退部分款項)。
- 解除契約: 瑕疵若極為重大(如輻射屋、海砂屋、結構嚴重受損),致無法居住,買方得主張解除契約。
五、你可能也有這些預售屋買賣相關問題
Q1:受限貸令影響,銀行核貸成數不足(例如只核 7 成),建商有義務借錢給我(公司貸)嗎?
這要看合約的「貸款約定」。依據內政部規範,若貸款成數不足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如政府臨時頒布限貸令),且差額超過總價 30% 時,
賣方(建商)原則上應同意買方分期清償差額。若不足額度較小,建議檢視合約是否載明「賣方提供差額貸款(公司貸)」,否則買方仍需自行補足現金,以免違約。
Q2:建商通知衛浴或廚具缺貨,要換成「同級品」,我一定要接受嗎?
不一定。同級品並非建商說了算,必須在「價格、品質、功能、市場聲譽」上皆相當才算數。
若建商欲更換的品牌市價明顯較低,或功能(如免治馬桶規格)縮水,您有權拒絕接受,或要求建商依據市價落差進行找補(退還價差)。
Q3:交屋後發現實際坪數比合約寫的還小(坪數縮水),可以要求退款嗎?
可以,這叫做「坪數找補」。依規定,若實際坪數小於合約坪數,建商必須「全額找補」差價(無上限);
若實際坪數大於合約坪數,買方最多只需補付 2% 的房價。若坪數短少超過 3%,買方甚至可以直接主張解除契約。
六、結論:面對建商合約,律師審閱是防線
預售屋買賣涉及金額龐大,且合約條款繁複。無論是面對建商的延遲交屋、自身的資金解約壓力,或是交屋後的瑕疵糾紛,單憑消費者一己之力,往往難以對抗擁有法務團隊的建設公司。
在新竹不動產糾紛實務中,我們看過太多買方因為不懂法規,被建商沒收了不該沒收的錢,或是簽下了放棄求償的協議書。
新竹律師劉昌樺擁有豐富的不動產與預售屋糾紛處理經驗,熟悉新竹地區建商慣用的合約陷阱。
我們能協助您進行合約審閱、談判解約金酌減、以及瑕疵擔保的損害賠償請求,確保您的購屋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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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小提醒:
本文內容引用法規包含平均地權條例、民法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
不動產個案爭議具體複雜,涉及金額龐大,建議務必攜帶合約與相關證據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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