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離婚,不只是法律程序,更是人生轉折

當婚姻走到盡頭,無論是協議或訴訟,離婚都不僅是法律程序,更關乎財產分配、子女監護與個人情感的重整。在這樣的關鍵時刻,選擇一位值得信賴的離婚律師,成為影響結果的關鍵。

《民法》第1056條規定了因判決離婚所產生的損害賠償制度,旨在保護無過失配偶的權益。本文將以劉昌樺律師的專業經驗為主軸,深入探討本離婚事由與損害賠償的法律規範,並分析相關實務案例,協助讀者全面了解相關法律權益。

二、離婚事由概述

根據《民法》第1052條,離婚的事由包括:

  1. 配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2. 配偶對自己或直系親屬施以重大虐待。
  3. 配偶惡意遺棄。
  4. 配偶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5. 配偶意圖殺害自己。
  6. 配偶有重大犯罪行為。
  7. 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上述事由中,部分行為同時構成侵權行為,受害配偶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三、《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

《民法》第1056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此條文旨在保障因對方過失導致離婚的無過失配偶,得以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


四、損害賠償的範圍與要件

1. 財產上損害

包括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生活費用等實際經濟損失。

2. 非財產上損害

主要指精神慰撫金,需受害人無過失,且能證明因離婚導致精神痛苦。

3. 請求要件

  • 須為判決離婚,協議離婚不適用。
  • 對方須有過失。
  • 受害人無過失(針對非財產上損害)。

五、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之區別

類型 法律依據 損害類型 請求時機
離因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 離婚前或離婚時
離婚損害 《民法》第1056條 因判決離婚所產生的損害 離婚判決確定後

兩者可同時請求,但請求時效與要件有所不同。


六、離婚訴訟流程圖

以下為離婚訴訟的一般流程,供您參考:

  1. 提交離婚訴狀:原告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並附上相關證據。
  2. 法院受理:法院審查訴狀,決定是否受理。
  3. 調解程序:法院安排調解,嘗試雙方和解。
  4. 審理程序:若調解不成,進入正式審理,雙方陳述意見並提出證據。
  5. 判決離婚:法院根據事實與法律,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
  6. 損害賠償請求:若判決離婚且符合《民法》第1056條規定,無過失方可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七、問題分析

案例1:高科技夫妻因個性不合分居財產爭議離婚

某高科技公司員工夫婦,婚姻持續多年,因雙方性格不合,最終決定分居並提起離婚訴訟。財產分配成為爭議焦點,特別是各自所積累的股票、公司股權等財產的評價與分配。此案中,雙方須首先確定財產的界定及分配比例,並對未來的扶養責任進行協商。

案例2:老公外遇多年

一名妻子發現丈夫多次外遇,並提出離婚訴訟。在財產分配上,丈夫有重大過失,妻子可能有權要求較高比例的財產分配及精神慰撫金。同時,妻子也可請求丈夫負擔配偶扶養費及子女扶養費。

八、劉昌樺律師的角色與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