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樺律師

侵害特留分的遺囑是有效的嗎? 遺囑記載「如侵害特留分,以現金補償」是有效的嗎?

侵害特留分的遺囑是有效的嗎? 遺囑記載「如侵害特留分,以現金補償」是有效的嗎?

家事事件, 法律專欄 / 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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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侵害特留分?

所謂侵害特留分,則是指在分配遺產時,沒有保留給繼承人依法至少可以繼承的遺產比例。

則如果遺囑中的遺贈或遺產分配侵害特留分,比如被繼承人甲有三名子女乙、丙、丁,甲有價值1800萬元房子A及銀行存款120萬,寫遺囑時將房子A全數分給乙,丙、丁都沒有分到,此時遺囑仍為有效,不會導致遺囑無效,但上丙、丁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來回復特留分。

二、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的效果

(一)遺囑沒有指明以金錢補償的情形

參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判決:「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上,特留分被侵害之人所行使之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一經合法行使,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自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上。」,也就是說特留分與應繼分皆為對遺產整體的抽象之應有部分,而非對遺產中各個財產享有具體的應有部分,所有丙、丁雖對於甲的遺產各有六分之一的特留分,但因回復之特留分自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上,所以丙、丁無法直接請求乙直接移轉各六分之一的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二)遺囑若寫明「如侵害特留分,以現金補償」

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所以,最高法院認為,如本案中的例子,甲在遺囑中已經指定1800萬元房子A由繼承人乙繼承,屬於遺囑人就遺產所定之分割方法,為了尊重遺囑人的最終意思,遺囑內容未牴觸法令或違反公序良俗,應承認其效力,所以若在遺囑中載明:「如侵害特留分,以現金補償」是有效的,且應該尊重甲對於遺產處分的意思,因此本案中房子A甲遺囑中寫明由繼承人乙繼承,乙可一人取得房子A之所有權,乙只需以金錢補償丙、丁特留分遭侵害不足的地方

(三)相關最高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裁定:又遺囑制度之設,既在尊重遺囑人之最終意思,倘遺囑之內容未牴觸法令或違反公序良俗,自應承認其效力。查系爭遺囑明載「日後若有其他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時,本遺囑指定之繼承人可自行決定以現金或不動產補償之」(一審卷一第24頁),而李福春並未表明願以現金補償,原審就上開遺囑內容之真意及效力未詳為推闡明析,遽認上訴人僅得為金錢補償之請求,而為其不利之判決,未免速斷。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裁定:「審酌被上訴人之特留分比例,倘就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與上訴人維持分別共有,所得甚微,不易利用,系爭遺囑既指定由上訴人分得系爭土地,由其以金錢補償被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應無不利,且系爭土地上存有上訴人楊文玲所有房屋,為增進系爭土地之利用效益,以原物分配由上訴人分別共有,並以金錢補償被上訴人每人各新臺幣280萬1,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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