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由於現在大家越來越懂得在聲請規劃遺產,故越來越多長輩會預立遺囑,將遺產留給其中一名子女,而當發現家中長輩留由遺囑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該遺囑有效嗎?其他子女該怎麼做呢?又如何對抗特留分呢?
遺囑侵害特留分有效嗎?
首先必須釐清一個觀念,如果遺囑中的遺贈或遺產分配侵害特留分(比如被繼承人有三名子女,全數分給大兒子,二女兒及三女兒都沒有分到),此時遺囑仍為有效,不會導致遺囑無效,但上開例子中的二女兒及三女兒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來回復特留分。
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有時間限制嗎?
如果發現家中長輩生前有寫遺囑,且該遺囑侵害特留分,此時遺囑雖然有效,但其他繼承人此時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也就是提起訴訟,請求回復自身法律保障的最低繼承份額。民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多久之內要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但實務上多認為應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需於「知悉侵害起2年內/繼承開始起10年內」行使,也就是原則上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何起算這 2 年時效呢?
實務上認為應由被侵害者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即不動產移轉登記、動產交付時),因而受有損害時起算。
上開見解可參照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21 號民事判決:「所謂繼承人知悉特留分權因遺贈,或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而受侵害,當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即不動產移轉登記、動產交付時),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
兩招對抗特留分的方法
若想把財產留給特定子女,記得做這件事,經由律師多年辦案經驗,推薦以下兩招對抗特留分:
(一)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首先,如果有法定事由可以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方式,長輩生前可以提告或以遺囑方式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而繼承人什麼情況會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設有規定: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他不可以繼承。
(二)減少遺產的數額
如果長輩與其他繼承人感情不睦,但並未達到法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之程度,卻又不想讓特定子女分到財產,且因為「特留分」在我國仍然是強制規定,遺囑也不能違反這個最低比例的繼承保障,在未修法前,長輩可以考慮,用生前「贈與」的方式,拉低/減少遺產,自然就不會涉及特留分的問題。
所以我們可以提早規劃,長輩身體健康時就使用「分年贈與」給特定子女的方式來進行,即可間接的對抗特留分。
且長輩若想要保障特定子女的權益,希望額外多給特定子女遺產或遺產全部由該子女單獨繼承,律師建議可以使用遺囑的方式,留下白紙黑字寫清楚,以免節外生枝,爭執不休!
如有特留分扣減權或有需要撰寫遺囑對抗特留分,建議找專業的律師諮詢,以確保自身及子女的利益!
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