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通姦罪遭廢除後,身為配偶的我知道配偶外遇,面對小王/小三侵門踏戶的行為,還有甚麼權益可以主張,接下來由昌樺律師告訴你提告侵害配偶權之關鍵重點
一、何謂配偶權
(一)配偶權定義
配偶權是指夫妻間互為配偶的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不得侵犯的義務。
(二)請求侵害配偶權依據
如有證據證明加害侵害配偶權,則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加害者賠償。
(三)侵害配偶權的要件
因此,(A)第三者主觀上需明知對方有結婚,仍(B)與對方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C)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極有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不法行為。
二、提告侵害配偶權的對象
(一)實務上,被害人可以選擇提告第三者或配偶單獨提告,亦可同時提告第三者及配偶。(舉例而言,被害人知悉配偶外遇後,願意原諒配偶,則可以提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不提告配偶)。
(二)且侵害配偶權為判決離婚事由,亦可以此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三、侵害配偶權的實例
(一)昌樺律師,我手上有配偶與第三者鹹濕的訊息,但沒有抓到對方上旅館發生性行為的證據,我可以提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嗎?
(二)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相依、接吻等情狀,或單獨車內或汽車旅館約會,衡諸社會通常觀念,應已逾越男女一般交往之分際,均可能被認為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四、侵害配偶權提告的時點
(一)昌樺律師,我昨天去請領戶籍謄本才知道我老公三年前跟第三者生小孩被我老公認領,我老公說他沒有再跟第三者交往,距今已經過了2年,我還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嗎?
(二)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外遇,以及知道第三者是誰起,2年內不行使權利就消滅;當外遇的行為超過10年也一樣會過期。
(三)本案的情形,雖然是三年前第三者生小孩,但是被害人昨天才知道知道配偶外遇,並沒有超過2年,且,外遇事實發生的時點是三年前,也未超過10年,被害人還是可以提告喔
五、我需要請律師提告侵害配偶權嗎?
侵害配偶權的案件,證據的蒐集十分重要,建議知道配偶外遇時盡早與昌樺律師預約諮詢,趁早妥善保全證據及討論如何蒐集證據,以免涉及刑事責任,且昌樺律師,也會依照證據、案情、雙方資力,共同討論起訴求償加害人賠償的金額,爭取勝訴的機會大增!
註腳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壢簡字第 932 號判決「被告與彭美華間除談論爬山行程外,亦有被告示好曖昧之言語、及觸摸彭美華身體私密部位等性暗示內容,難認雙方僅為普通朋友,而彭美華對被告之曖昧言語,並無表示拒絕、不妥等情形,更為附和、回應,此亦難認僅為雙方單方面之一廂情願,可認被告與彭美華間之關係顯已逾越一般朋友人際互動之分際」
[2]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字第 527 號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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