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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阿忠跟阿嬌結婚後,阿忠沒有拿錢回家養小孩就算了,終日喝酒賭博,靠阿嬌一人工作買了一間公寓讓一家三口生活,阿忠卻開始家暴阿嬌,阿嬌訴請離婚,難道一定是平均分配嗎?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約定或宣告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配偶死亡等情況,此時「婚後財產」將進行清算,清算的方式是先表列夫或妻離婚時存在的、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所後已經不存在的,例如:已經報廢的中古車、被偷走的錢包。另外,現存的財產中,如果有夫或妻因繼承而取得的,或是因為無償如受贈所取得的財產,或屬於精神上的慰撫金等,也不屬於可分配的財產。這些所謂的「積極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也就是「消極財産」後,如果有剩餘,原則上是夫妻平均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公平時,可以訴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比例
但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條文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例如:案例中的阿忠不但不工作賺錢,也不照顧子女,賺來的錢都拿去喝酒、賭博,而導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的話,法院就會調整分配的比例或免除分配額,不會平均分配。
調整之具體面向
而法院在決定要不要調整、免除或決定調整的比例則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條文「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時,也就是法官要考量的面向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居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多長、婚後財產取得的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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