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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夫妻離婚時,可先自行協議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哪一方單獨監護或由雙方共同監護。若夫妻雙方協議不成,將訴請法院裁定。依照民法第1055-1條之規定,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斟酌以下7個相關事項做為裁決要素: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除此之外,法院也會參考社工之訪視報告與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等依據,並依據特定事項調查,依未成年子女最佳有利判決監護權由何方取得。
5個重要評估原則
法官判定監護權人應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有:幼兒從母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繼續性原則、友善父母原則、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以下簡單介紹之:
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未成年子女若已成長至一定年齡時,則需聽取子女之意見,由子女表示其意願。
繼續性原則
因心理學之研究顯示,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考量在未成年子女心理上之親子情感聯繫,一般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目前狀況而決定其親權人。
友善父母原則
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歸屬時,也會考量到「父母一方是否有妨害他方行使親權之行為」(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參照),此即所謂「友善父母」原則。
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1.身體與性格:包括比較夫妻之年齡、個性、品性、生活態度、健康狀態等。2.經濟能力:包括資產、收入、職業、居住條件、居住環境、養育能力、照護輔助者及有無其他支援系統等。3.心理狀況:對子女之親情熱愛程度、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對於非任親權人會面交往之理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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