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夫妻離婚時,除了子女監護權外,另一個會困擾雙方的問題是財產要怎麼分?以下簡要說明我國的三種夫妻財產制,以及最常見的法定財產制要如何分配財產:
依照我國現行《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度可以區分成以下兩大類,並再細分為共3種:
約定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規定)
除特有財產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婚前婚後財產是共同擁有的。而當婚姻關係消滅時,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則夫妻在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債務部分仍須共同負擔,債權人可以選擇針對夫或妻自己的特有財產或是共同財產進行求償。
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44條規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婚前婚後財產各自擁有,故婚姻消滅時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債務部分,採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對各自債務負清償責任,若夫或妻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對方償清債務,就算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向對方請求償還。
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規定)
夫妻婚前或婚後若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則依照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原則上即適用法定財產制作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
婚前財產 V.S. 婚後財產
民法§第1017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兩部分。
婚前與婚後財產的區分以該財產的取得時間為準,如無法證明是婚前或婚後取得,則依法推定為婚後財產(民法§ 1017 第 1 項後段)。
雖然無論是婚前或婚後財產,都是由夫妻各自擁有,也由夫妻各自管理、處分與收益(民法第 1018條)。但最大的不同在於當婚姻關係消滅(如:離婚、一方死亡等)時,夫或妻可以就婚後財產的部分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結婚後自由處分金
民法§ 1018:「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婚姻關係消滅後,財產如何分配?
依照民法第1017條之規定,夫妻財產可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夫或妻需先各自統計自己的婚後財產,並扣除掉自己在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如果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換言之,財產較少的一方有權依民法第 1030-1 向財產多的他方請求前項差額的一半,即大家常聽到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舉例而言,若有一對夫妻A與B,A在離婚時擁有的婚後財產淨值為 1000萬元,B的婚後財產淨值為 200 萬元,則兩者的財產差額平均 (1000萬 – 200萬) /2 = 400萬元,因此B可以向A請求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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