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樺律師

提供帳戶有刑事責任嗎?

刑事事件, 法律專欄 / 2024 年 3 月 26 日
歡迎分享本文

昌樺律師我聽說洗錢防制法有新增規定,不能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若我提供帳戶給公司當作薪轉帳戶,我就會違反洗錢防制法而有刑事責任?

我國於2023年新增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會有行政及刑事責任,則何謂無正當理由?會受到甚麼處罰?昌樺律師簡要說明如下: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二、新增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的理由

我國對人頭帳戶的管制,及禁止持有帳戶者任意將其名下帳戶交付予他人之行為,向來被視為抗制及減少詐欺與洗錢犯罪的重要且必要的手段。而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洗錢防制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立法者,故為了將交付帳戶行為順利加以規範控管,因而於2023年新增第 15 條之 2 規定。

 

三、我把帳號交給別人就會成立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

(一)何謂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

所謂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係指將帳戶、帳號之控制權交予他人。如果只是單純提供、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委託他人代為領錢、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等,因相關交易均仍屬本人金流,並非本條所規定之交付、提供「他人」使用。

(二)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罪會有刑事責任?

不一定。依照行為人提供帳戶的次數、數量及是否有對價,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不同的處罰。

  1. 行政告誡之類型

新修法後,若持有帳戶的行為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以達教育人民妥善保管個人帳戶、帳號法律上義務之目的,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者,應再重新予以告誡,此種類型不會有刑事責任。科與刑事責任之類型

  1. 科與刑事責任之類型

若為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的行為人,即會依照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科以刑事處罰!

 

四、我應徵工作,依照指示將帳號及提款卡交給他人,會成立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我是不是應該請律師

(一)實務認定

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 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所以如果無法說服檢察官有機會被起訴。

(二)惟倘若行為人仍有可能係遭到詐騙而交付帳戶,其實對於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的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仍有可能不該當本條處罰。

(三)我需要請律師嗎

實務上,行為人通常收到警察局的刑事傳票,如果單獨去作筆錄,時常因為緊張無法做出完整且正確的說明,檢察官起訴與否的關鍵係依照客觀可查證的證據實質認定,因此行為人如收到傳票,建議與律師聯繫並保存往來訊息及相關證據,委任律師陪同去警局作筆錄,並將相關證據交由律師,由律師整理後提出給檢察官,替行為人爭取有利的見解,仍有機會被認定係遭詐騙,爭取不起訴處分!

 

___________

如您遇有法律糾紛,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讓律師協助您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