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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前言:離婚與財產分配的必然爭點
離婚不僅僅是情感關係的結束,更常常伴隨著財產的劃分與爭奪。在我作為 新竹離婚律師 的實務經驗中,許多當事人對於「財產如何分配」充滿疑惑,甚至因認知差距而爭執不休。有人以為「名下就是自己的」,有人則認為「婚後一切都要對半分」。
事實上,法律透過《民法》第1030條之1,建立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此制度的核心精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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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增加,原則上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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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況(如繼承、贈與、無償取得)則不計入分配。
因此,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時,真正的爭點往往不在於「金額多少」,而是「財產性質」:某筆財產究竟屬於夫妻共同努力的成果,還是屬於一方個人獨立取得?
本文將透過一個經典案例 —— 彩券中獎金的歸屬爭議,深入探討「無償取得」的法律意涵,並延伸解析其他常見爭點,提供讀者在面臨離婚時的參考。
二、案例引入:彩券中獎的財產歸屬爭議
1. 案例背景
甲、乙結婚後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多年後,兩人協議離婚,甲進一步向法院提起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訴,主張應將乙的婚後財產納入計算。
然而,在婚姻存續期間,乙曾以 婚後薪水 100 元 購買一張公益彩券刮刮樂,意外中獎 100 萬元。這筆中獎獎金是否應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成為爭議焦點。
2. 甲方主張:屬「無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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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券屬「射倖契約」,其結果取決於偶然機率,而非價值對等的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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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屬於少見的幸運事件,與其說是「付錢買到」,不如說是「白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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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條之1但書將「繼承」與「無償取得」並列,立法意旨在於排除配偶無貢獻的財產,彩券中獎正屬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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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獎金應屬乙個人財產,不必分配給甲。
3. 乙方主張:屬「有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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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是否無償取得,重點在於有無對價。購買彩券已支付價金,即使價值不相當,本質仍為有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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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彩券的錢來自乙的婚後薪水,而薪水本屬婚後財產,甲亦有協力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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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彩券中獎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必須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三、法院見解: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的決議
針對上述爭議,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曾有決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論,係採「有償取得」說。),完整見解如下:
「民法上無償或有償行為如何區別,係以各當事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標準,如無對價關係,即屬無償行為,否則縱屬不相當之對價,仍非無償行為。又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及其立法意旨可知,除有同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外,夫妻剩餘財產以平均分配為原則,則對於該但書所稱無償取得之財產,自不宜將顯不相當之對價亦解釋為無償取得。」
這段見解清楚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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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有償或無償的標準在於「是否存在對價」,而不是價值是否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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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以小額對價換得高額利益(如彩券中獎),仍屬「有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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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彩券中獎金應被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換言之,法院補強了乙方的說法,否定了甲方的「無償取得」主張。
四、法律概念解析:有償與無償的界線
1. 夫妻剩餘財產制度的精神
《民法》第1030條之1確立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主要精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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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的累積,應視為夫妻共同努力的成果,離婚時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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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屬於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則排除在外。
此制度反映了婚姻中的「公平原則」,避免一方因名義登記而獨占財產。
2. 有償與無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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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行為:行為間存在對價關係,如買賣、投資、勞務交換。即使價值差距懸殊,仍屬有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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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行為:完全沒有對價,如繼承遺產、受贈財產。此類財產取得與配偶無關,不應分配。
3. 彩券的法律評價
彩券屬於「射倖契約」,購買者以支付價金換取中獎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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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中獎結果高度偶然,但購買行為仍屬「有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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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獎獎金本質上屬於婚後所得,應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五、實務案例延伸:哪些財產需分?哪些不分?
在離婚案件中,除了彩券中獎,還有許多財產類型常被爭執。以下舉例說明:
1. 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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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費來源於婚後薪水,保險金屬於夫妻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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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費來源於婚前財產,則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2. 股票與基金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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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購入之股票,其增值部分與股利屬於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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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入之股票,原始投資額及增值部分屬於個人財產。
3. 繼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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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婚前或婚後繼承,皆屬「無償取得」,不列入分配。
4. 婚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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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單獨贈與一方財產,屬無償取得,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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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明確贈與夫妻雙方,則屬共同財產,需分配。
5. 彩券、獎金與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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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券中獎:有償取得,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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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業績獎金:屬於勞務對價,列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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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婚喪喜慶紅包:多屬贈與,通常視為無償取得。
有償 vs. 無償取得判斷表
財產類型 | 是否有對價? | 法院認定性質 | 是否列入夫妻剩餘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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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券中獎 | ✅ 有(購彩券價金) | 有償取得 | ✔️ 要分配 |
股票投資增值 | ✅ 有(投資成本) | 有償取得 | ✔️ 要分配 |
保險金(婚後繳保費) | ✅ 有(保費) | 有償取得 | ✔️ 要分配 |
父母贈與個人財產 | ❌ 無對價 | 無償取得 | ❌ 不分配 |
繼承遺產 | ❌ 無對價 | 無償取得 | ❌ 不分配 |
親友紅包 | ❌ 無對價 | 無償取得 | ❌ 不分配 |
六、律師觀點與建議
作為一位長期處理離婚案件的 新竹離婚律師,我常見當事人陷入以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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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財產性質的差別
很多人以為「名下就是個人的」,但實際上法院更重視「取得方式」。 -
缺乏證據保存
繼承、贈與若無相關文件(如遺囑、契約、公證),很容易被對方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 -
誤解「無償取得」
不少人以為只要是「意外得到的錢」就是無償,其實只要有支付任何對價,就不屬於無償。
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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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規劃:若有繼承或贈與財產,務必保存完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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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時明訂:財產歸屬最好在協議書中列明,避免日後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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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諮詢:涉及爭議財產時,應諮詢專業律師,釐清「有償」與「無償」界線。
七、結論
彩券中獎案例清楚展現了「夫妻剩餘財產」制度下的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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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不在於金額,而在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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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券雖看似「幸運白得」,但購買行為存在對價,法院最終認定屬於「有償取得」,需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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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提醒我們:離婚財產分配不是單純數學運算,而是法律認定與證據判斷的結果。
因此,若您正面臨類似問題,建議及早尋求 新竹離婚律師 的專業協助,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法律誤解而失去應有的財產。立即聯繫劉昌樺律師,為您的離婚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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