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離婚不是終點,探視成為親職共養的起點
當夫妻因故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愛與責任並不隨婚姻結束而終止。此時,「探視權」(又稱會面交往權)成為父母雙方新的課題。
然而,許多父母在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判後,仍因生活變動、溝通惡化,導致探視權的落實困難重重。
二、什麼是探視權?和監護權有何不同?
在台灣民法第1055條規定下,父母離婚時,須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但非監護方仍享有合理的探視權,亦即與子女會面、聯繫、維持親子關係的基本權利。
監護權 v.s 探視權
權利名稱 | 意義 | 具體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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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 | 對子女的照顧、教育、醫療等全面性決定權 | 與孩子同住、報戶口、學籍處理、就醫決定等 |
探視權 | 非同住方與子女維持關係的基本權利 | 規律會面、電話聯繫、接送出遊、參與活動等 |
💡 關鍵提醒:即使沒監護權,也有探視權。
三、實務案例解析(一):父親每週探視卻屢遭母親拒絕
【案情簡介】
A先生與妻子離婚後,協議每週五下午接孩子返家探視兩晚。但孩子母親B女士以孩子課業、情緒不穩等理由,多次拒絕交付。
【法院見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明訂探視時間,母親未經合理程序即逕自中止,不符「最符合子女利益」原則,命令B女士配合探視並負擔對方訴訟費用。
【劉律師解析】
在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強調:「探視是孩子的權利,不是父母給不給的恩惠。」本案中,父親亦提出LINE紀錄、到校紀錄、孩子主動表達探視意願,成為法院採信的關鍵。
四、常見探視爭議解析:從「孩子不想去」到「對方故意消極」
1|孩子說「不想跟爸爸(或媽媽)見面」,法院會聽孩子的嗎?
法院會參考孩子年齡、成熟程度及說法是否自然一致,並非孩子一句話就作定奪。
💬「我曾代理一案,國小五年級的孩子說不想跟爸爸見面,但面談過程中提到『媽媽說爸爸壞話』,法官最後裁定仍應安排探視,但輔以親職教育與家庭會談。」——劉昌樺律師
2|「對方故意不接電話」、「臨時不讓我見孩子」,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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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透過簡訊、LINE紀錄、通話紀錄、現場拍照錄影等方式佐證對方未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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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法院裁定在先,可聲請法院執行或報警備案,建立履行記錄
五、法院處理流程圖:探視權協商與爭議解決
六、何時可以聲請「變更探視權」?有哪些情況會成立?
探視權裁定並非永遠不變,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即可聲請法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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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升學/轉學後,原安排不符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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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方惡意妨礙,經多次舉證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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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監護方生活穩定,欲增加會面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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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成長後明確表示願意與對方接觸
七、若對方拒不配合探視權,怎麼辦?
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依家事事件法)
需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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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或法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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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拒絕履行之證據(如對話紀錄、現場證明等)
法院可:命對方限期履行或處以怠金(每日3000~5000元不等)
💡提醒:此類案件證據完整性非常關鍵,建議提前法律諮詢。
八、常見錯誤行為提醒:這些行為恐影響探視權主張
錯誤行為 | 影響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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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變會面時間 | 被視為未誠意履行,法院可能不採信 |
用LINE告知改時間,卻未回應 | 可能被認為是單方通知,不具效力 |
在孩子面前批評對方 | 影響孩子情感,法官不利認定 |
孩子臨時說不去就放棄探視 | 被認為未積極履行 |
九、法官如何衡量「孩子最佳利益」?五大評估要素
法院並非機械式分配時間,而是以「最有利於孩子身心發展」為核心判斷依據。
法官常見評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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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方的親職能力與穩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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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年齡、就學與健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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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居住距離與交通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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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妨礙探視或情緒操控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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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自身意願(年齡越大越受重視)
十、服務特色:家事律師、量身打造
在眾多離婚律師中,為何眾多新竹市民會推薦劉昌樺律師?以下幾點服務特質,正是其脫穎而出的關鍵:
一、深耕新竹,熟悉在地特性
劉律師多年執業於新竹,對新竹科技業、軍公教家庭、外籍配偶家庭結構有深入理解。他常處理竹科工程師夫妻財產信託爭議、跨國婚姻離婚協議,以及新移民監護訴訟。
二、一對一專人諮詢,快速反應需求
劉律師堅持每一案件皆親自接洽,避免交由助理或實習生處理細節。他重視每位當事人的聲音,從法律分析到情緒支持,皆親力親為。
更開設「夜間諮詢時段」與「假日預約制」,方便忙碌的科技業客戶利用非上班時間獲得法律協助。
三、策略導向,降低訴訟風險
離婚訴訟非一味求勝,而是平衡風險與權益的藝術。劉律師擅長以策略性思考,選擇適當時機妥協、保留實質利益,為當事人減少時間與金錢耗費。
結語:探視權不是戰爭,而是孩子的橋樑
孩子的成長,需要雙方共同投入與祝福。離婚並不代表親職終止,而是進入新的責任模式。探視權的行使與保障,不只是法律制度的安排,更是對孩子情感穩定與安全感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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