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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勞動部例示性說明部分工作場所發生的性騷擾態樣,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至非屬例示態樣者,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第 7 項規定:「第 1 項第 1款所定情形,係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12種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情形
鑒於現今勞務給付型態多元,部分工作場所尚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受僱者執行職務時,即使遭受不特定人性騷擾,是類案件之行為人因屬不特定人,雇主仍難以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或對行為人懲處。案經會商衛生福利部,依本法第 12 條第 7 項規定之意旨,例示以下態樣,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至非屬例示態樣者,仍應依本法第 12 條第 7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1. 大眾運輸事業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於大眾運輸工具、停泊或等候大眾運輸工具之場站,遭受乘客性騷擾。
2. 戶政事務所等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之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洽公民眾性騷擾。
3. 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於醫療院所遭受病患、家屬性騷擾。
4. 居家照顧服務員執行職務時,於服務個案家中遭受服務對象或其家屬性騷擾。
5. 照顧服務機構、福利機構或安置機構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於機構內遭受被照顧者、被安置者性騷擾。
6. 社區或大樓管理員於執行職務時,於社區或大樓管理室遭大樓住戶、送貨員或來訪者(非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性騷擾。
7. 商店、餐廳、百貨公司、戲院、飯店、賣場、銀行等營業場所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顧客性騷擾。
8. 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職務時,於待售房屋中遭受顧客性騷擾。
9. 汽車業務員執行職務時,於試車之車輛內遭受顧客性騷擾。
10. 受僱者因公受派訓練時,於訓練機構內遭受講師或其他事業單位受訓者性騷擾。
11. 電話客服中心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受進線諮詢者性騷擾。
12. 社群網站小編透過網路執行職務時,遭受留言者性騷擾。
結論
依照勞動部最新函釋,如果是公車的司機、醫院的醫生、居家照顧的居服員、商店的店員或是擔任社區的警衛被乘客、患者、住戶、顧客性騷擾時,應該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進行處理。反之,如係遭到同事或上級性騷擾,仍應回歸原則,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及個案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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