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律師,我太太離家出走已經6個月了,是否得以作為離婚之依據?我聽說分居6個月就可以離婚?
離婚之要件
法律上關於離婚的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說明如下:
第1052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我國未規定「分居」、「分房」為請求離婚之事由
為何會有「分居6個月」就能離婚之說法?
推測應該是將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1010條「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法院得因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眾所以才會誤以為只要「分居6個月以上」即可請求離婚,然而民法第1010條是規定分別財產制的原因,與離婚原因並關係,實務判決上亦無夫妻「分居6個月」即可離婚之慣例。
但「分房」、「分居」是作為證明對方符合「惡意遺棄他方」或「其他重大事由」之重要依據
何謂惡意遺棄?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51號民事判例認為:「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者,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
雖然法律未規定分居多久才能離婚之規定,但是「分居」可以做為「惡意遺棄他方」之證據之一,證明有對方主觀上「拒絕同居」、客觀上有違背同居義務之事實。
何謂「難以維持婚姻」?
又或者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作為離婚依據時,法院會依相關事證推斷係因結婚後感情不睦而成就分居事實。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由於我國並沒有明文的離婚分居制度,實務上,雙方分居多久,只是作為一個輔助判斷標準而已,分居時間長短並非法院唯一判決評斷標準,法院會審酌當事人分居緣由,是否因婚姻已出現破綻,而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作為其准否雙方裁判離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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